7月12日,中国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交易指引》)。
为配合国债期货的推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行为,中国证监会在原有《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的基础上,研究形成了《交易指引》。《交易指引》维持了原有《股指期货交易指引》总体框架。针对国债期货在方式、价格波动、现期货联动等方面的特点,明确了相关监管要求。为适应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同时对个别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一、明确证券公司参与国债期货风控计算标准
证券公司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现行《证券公司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的要求。为保证国债期货上市平稳起步、安全运行,初期拟从严要求。《交易指引》明确,对已被国债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行情 股吧 买卖点)按100%比例扣减净资本;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国债期货按投资规模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国债期货按投资规模的2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同时将国债期货投资规模纳入“证券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进行规模控制。投资规模以国债期货合约的5%计算,今后视行业开展情况,再适时进行调整。
二、调整并明确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监管要求切记:「「国债」证监会就券商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征求意见」
一是取消有关“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条款。为落实新《基金法》,2013年6月1日以后,证券公司不再发起设立新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因此,《交易指引》不再对“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做出规定,有关监管要求可参考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的相关要求。
二是取消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限制条款。原《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规定,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根据新修订实施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未作限制,因此,在《交易指引》中,未再对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作出限制性规定。
三是优化定向、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要求。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与客户约定有关保证金流动性应急机制,明确有关应急触发条件、保证金补充机制、损失责任承担等。
三、针对国债期货特点,强化了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要求
国债期货在风险特征、交易制度安排、期现货联动等方面与股指期货有较大区别,因此,《交易指引》针对国债期货的特点,增加相应风险管理要求,如全面了解国债现货市场交易机制、价格连续性、市场透明度、产品流动性等特点对国债期货投资策略的影响;熟悉国债期货交割规则,对实物交割的品种,充分评估交割风险,做好应急预案等。
《交易指引》的发布将有利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行为,提高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水平,进一步满足客户需求,提升行业的核心竞争力。欢迎社会各界积极提出宝贵意见。我会将根据意见和建议,对《交易指引》进行修改完善。切记:「「国债」证监会就券商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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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公募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征求意见
7月12日,中国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指引》)。
国债期货是重要的基础金融衍生品和风险管理工具。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角度来看,参与国债期货很有必要。一是目前基金持有的国债规模超过1000亿元,有着较大的避险需求。二是参与国债期货有助于基金提高投资效率,完善风险管理水平。三是国债期货的推出有助于推动产品创新,促进市场的多元化发展。四是基金的参与不仅可以丰富市场主体,还能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促进市场平稳运行。
为做好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准备工作,我们一方面进一步研究了国外的相关发展经验和监管制度,另一方面总结了前期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相关情况及经验。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初步拟定了《指引》。
《指引》共14条,对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参与程序、比例限制、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控制度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内容:一是在投资策略上以套期保值为主,严格限制投机,二是针对不同类型的基金产品实行分类监管原则,三是按照套期保值、控制风险、循序渐进的思路,严格限制投资比例,四是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决策制度,五是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行情 专区)以审慎的态度对待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问题,六是强化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工作。切记:「「国债」证监会就券商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征求意见」
《指引》发布后,欢迎社会各界积极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根据有关意见和建议,对《指引》做进一步完善。 (证监会网站)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征求意见稿)
以上便是证监会就券商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征求意见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的同时想要了解更多国债资讯消息,可关注股票配资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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